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沉降观测的计算

作者:工程检测 日期:2022-04-13 14:50:11 阅读:0

  1.1初测


  建(构)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,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,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。初测应增加观测量,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。


  1.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


 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。重要建筑,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。大型、高层建筑,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。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。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~2层观测一次;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(如回填基坑、安装柱子和屋架、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)分别进行观测。如建筑物均匀增高,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%时各测一次。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,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。停工期间,可每隔2~3个月观测一次。封顶后1~2月观测一次,竣工后观测周期,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。


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沉降速度≥2.0mm/d应停止施工,分析原因,采取措施。沉降速度≥1.0mm/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。


 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,不得漏测或补测,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。


  3.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


 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。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~4次,第二年2~3次,第三年后每年一次,直至稳定为止。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:


  砂土地基2年,膨胀土地基3年,粘土地基5年,软土地基10年。若沉降速度


  小于0.01 mm/d,根据沉降曲线分析,认为已经稳定,可以停止观测。


  1.4其他情况下的沉降观测


  对于荷载突然增加、基础四周大量积水、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,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,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,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,应立即逐日或2~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。


  5沉降观测成果数据整理


  沉降观测线路闭合后,需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、验证,并对建筑沉降情况进行判定,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:


  1.沉降观测的闭合差大于√n(二等水准测量)(n=测站数)时,此观测成果作废。


  2.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差异太大时,应及时观测第二次,以确保建筑物沉降量。


  3.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/d,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时,评定为危险状态。


  4.沉降速度小于0.01~0.04mm/d时,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。


  7沉降计算


  沉降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述例。


  例1:将水准仪放置于A、B两点距离相等处,将水准仪调整水平状态,将水准尺(标尺)立于a点读的读数1.538,转动水准仪望远镜处向b处,并将将水准尺(标尺)立于b读的读数1.245。已知A点高程为78.65m,求B点高程。


  计算如下:


  HA=78.65


  高差hb=1.538-1.245=0.293 HB=HA+hb=78.65+0.293=78.943


  所以B点高程为:78.943注:如果是后视点a减去前视点b为负数Hb=a-b=1.538-1.646=-0.108 HB=HA+hb=78.65+(-0.108)=78.542

嘉里油脂沉降监测2